企业信息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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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 郑州 金水区 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与宋寨南街交叉口升龙汇金城
  • 姓名: 王律师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劳动纠纷法律咨询电话,郑州劳动纠纷律师咨询郑州振豫律师事务所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7-02-14
  • 阅读量:172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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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咨询一:我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因单位我应聘到单位是负责一个拆迁的项目,但现在该项目因为种种原因暂停。故单位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合理吗?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回复:根据劳动法*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免费劳动纠纷法律咨询,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劳动纠纷法律咨询电话,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过十二年。

      问题咨询二:劳动者在应聘到一家用人单位时,有哪些知情权?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答复: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郑州劳动纠纷律师咨询,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律师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法定时效无期限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以案说法法定劳动合同期限知识如下:

      案例:张某于2008年5月入职某物资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6月,张某从该公司离职,并于当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较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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