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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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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 郑州 金水区 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与宋寨南街交叉口升龙汇金城
  • 姓名: 王律师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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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纠纷律师委托_郑州医患纠纷律师_医患纠纷找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12-01
  • 阅读量:70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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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纠纷律师委托_郑州医患纠纷律师_医患纠纷找律师详细内容

    如遇法律问题振豫律所竭诚为您服务。河南振豫律所专注于:债务、合同、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网络侵权、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企业法律顾问等各方面的法律业务问题受理。医疗纠纷问题解答一、就医过程仅涉及一家医疗机构时,医患纠纷律师事务所,该医疗机构因承担替代责任而成为被告

    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审查是立案至审判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法院在审查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时,郑州医患纠纷律师,大部分涉及侵权责任的法律关系,行为人通常都是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亦成为诉讼主体。比如争斗致人身损害、私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在我国,专业医患纠纷律师,医疗行为有其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实施医疗行为的行为人虽然是医务人员,但因为就职于某医疗机构,所以其实施的医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表现为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分离,也就是说,在一般的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致患者损害,但却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具有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的特点。[4]

    基于此,笔者认为,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争议,以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在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时,患者一方应当以就诊的医院为被告,而非选择医务人员。具体而言:一, “以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的” ,明确了实施行为的医务人员不作为被告,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替代责任应当列为被告。*二, “以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解决了就诊医院外请医务人员进行会诊、实施手术等行为时,以就诊医院为被告,医患纠纷律师委托,而非外请医务人员为被告。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整理有关医疗纠纷法律知识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医疗纠纷案件**实践中存在着双轨制的处理方式,即医疗机构可以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是把双轨制的诉讼处理方式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相应的也消除了医疗纠纷鉴定的双轨制(一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种是医疗过错**鉴定)和适用法律依据双轨制(即《民法通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混乱现象,有利于患者维权,同时能够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可以把医疗机构从旷日持久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医疗质量的不断提高,有利于解决医患矛盾、消除医患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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