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就医后,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时被告的确定
在医疗损害赔偿**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多个不同的侵权人并存的情形。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被送往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又发生医疗纠纷;又如,经开区医疗律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被送往医疗机构诊治时又发生医疗损害,等等。以交通事故后就医为例,此时便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的情形。对此,患者如果选择单个案由分案起诉交通事故侵权人以及医疗机构,这是患者一方的选择权。实务中并无争议。问题在于,郑州医疗律师,患者能否同时起诉交通事故侵权人和医疗机构。
笔者认为,当医疗纠纷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纠纷,如果是混合原因造成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被侵害的后果,则应当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这样才能划分不同责任方各自的责任比例,亦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对此,《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中明确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河南郑州振豫律师事务所面向郑州地区提供免费的律师法律援助服务,具体详情可电话咨询。
我们知道,医疗是一个社会中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然而,近年来,医患纠纷却频繁发生,成了社会的热点问题。今天我们就请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杜律师以问答的形式为我们普及一下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使医患双方在面对问题的时候都能够在知晓法律的基础上,冷静处理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问:首先请问律师,只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只有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下,中原区医疗律师,医疗机构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出现哪些情况,金水区医疗律师,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呢?
答: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直接推定其有过错。
问:请问是哪三种情形呢?
答:(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问:请问律师,患者在医院就医时都享有哪些主要的知情权呢?
答: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问:医院实施手术或者特殊检查、特殊诊疗,是否需要征得患者的同意呢?
答:是的,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