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卫生部制订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规定,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诊治意见和医师签名等。以上法律法规均要求初诊医生对患者的病情有全面的了解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否则因为医生违反了合理诊疗义务及谨慎注意义务从而导致对患者的人身损害,医院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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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权责任从性质上分析,属于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以及自己应负责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较为典型的适用领域还有雇主责任、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在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护士,还包括药剂人员、其他提供医疗服务的技术人员等,这些医务人员所实施的职务行为,均由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人承担替代责任。分析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明确了实施行为的医务人员有过错之时,上街区医疗律师,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侵权之诉中,郑州医疗律师,患者得向医疗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主张权利,即患者在诉讼中应以医疗机构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