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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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 郑州 金水区 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与宋寨南街交叉口升龙汇金城
  • 姓名: 王律师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劳动仲裁律师咨询|郑州劳动律师咨询|郑州振豫律师事务所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7-01-04
  • 阅读量:109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金水区  
  • 关键词:劳动关系律师咨询,劳动仲裁律师咨询,找劳动纠纷律师咨询费用,劳动律师咨询

    劳动仲裁律师咨询|郑州劳动律师咨询|郑州振豫律师事务所详细内容

    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

      案例:朱某于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某公司工作,于离职当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未休带薪年假的工资。该公司称每年均已安排朱某休带薪年假,找劳动纠纷律师咨询费用,但未举证。朱某亦未就其未休带薪年假,亦未享受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的主张提供证据。较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朱某支付2011年、2012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驳回了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依据规定,劳动关系律师咨询,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律师咨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郑州劳动律师咨询,现行规定均要求了2年的保存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限之内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诉讼请求针对2年之前提出,则需要劳动者举证。


    自愿放弃权利能否再主张

      案例:刘某于2009年10月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5月,经物业公司提出,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2010年7月,刘某因故离职,起诉该物业公司主张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较终,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常,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补签问题已达成合意,补签的劳动合同中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补签劳动合同时的倒签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应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其再要求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劳动仲裁律师咨询|郑州劳动律师咨询|郑州振豫律师事务所由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就选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中建大厦2501,多年来,振豫律师事务所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联系人:王律师。欢迎广大新老客户来电,来函,亲临指导,洽谈业务。振豫律师事务所期待成为您的长期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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