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不打借条打收条
案例:小郝向孙某借款3万元,并为孙某出具收条道:“收条,今收到孙某3万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小郝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因为孙某原先欠我3万元,由于我丢失了孙某写的借据,因此在孙某还款时给孙某写了收条。孙某百口莫辩,遂败诉。
只写了借条而未写收条,债务人否认收到款
小汪借给老刘款项若干,老刘也打了借条,内容是:“刘某某向汪某某借款人民币若干元。”后刘某逾期不还,小汪起诉,刘某辩称:“借条是我写的,但写了之后小汪当时身边没钱,故并未交给我该笔款项,我一直等着他取款给我,故未抽回借条……”。如果当初小汪要求老刘收到借款时写张收条,或者在借条上面添上一句”刘某已收到上述借款“,就没有这样的纠纷了。
河南振豫律师提醒:通常小额借款有借条就可以了起到证明作用了,对小额借款实践中老刘如果以此理由抗辩,通常法院不会支持。但如果是大额借款,除借条外,借款人可能还要证实款项的实际支付。
【清偿期限届满前,债务官司律师费标准,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学术界及**实践对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基本无争议。债务人或者*三人通过暂时让渡房屋所有权作为原债担保,此时以房抵债实际上与让与担保别**致。
何为让与担保?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约定担保,既在担保债权实现方面与法定担保具有相似之处,专业债务官司律师费,又在具体操作方面与法定担保存在些许不同。狭义上的让与担保,郑州债务官司律师费,仅指让与式担保,是指债务人或*三人为担保债务清偿,将担保标的物之整体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标的物的整体权利又回归于担保人;如果在清偿期届满时债务并未能得到清偿,那债权人就有对担保物**受偿的权利。对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前的以房抵债协议实质上就是狭义的让与担保。当然广义的让与担保还包括买卖式担保即以买卖方式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委托债务官司律师费,并约定日后得将该标的物买回的制度。后者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对于让与担保即此时以房抵债协议的履行方式,实践中主要有三种:
一是变价清算受偿。担保权人将担保物予以变卖,从变卖价金中**受偿债权,并将受偿完毕后的余额返还给担保设定人。这里的担保权人即此时以房抵债协议的债权人,担保设定人即抵债房屋的原所有权人。[1]从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中也可见其端倪[2]。
二是估价清算归属。即由担保权人将标的物予以公正估价,估价后的担保物直接归属于担保权人,清偿后若有余额,则返还给担保设定人。
三是估价流质归属。即由担保权人将标的物予以公正估价,估价后的标的物直接归属于担保权人,除构成暴利行为外,无论担保物的价值大于或小于债权,担保权人均不得再向设定人主张权利,对**出余额部分也不负返还义务。典型担保是一种变价权,严格禁止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直接流质担保物,即禁止有流质条款;而让与担保作为约定担保方式,不受此种限制,既可采取变价方式,也可采取流质方式。这也导致让与担保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