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侵权责任法*59条的规定,因医疗产品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从法理上讲,患者还可以同时向生产者和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即在诉讼中将它们列为共同被告。[13]需要注意的是,在患者一方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仅起诉医疗机构的情况下,在诉讼中法院*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原因在于,医疗产品损害虽发生连带责任,但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一般不存在着诉讼中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的必要。但是,在患者一方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仅起诉医疗机构的情况下,为了查明事实的需要,法院可以依生产者或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为案件的*三人。
据此,笔者认为,因药品、消毒的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同时起诉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血液提供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责任主体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责任主体为案件的*三人。
理解上述规则,还需要注意该规则中的产品销售者的问题。药品、消毒的药剂、医疗器械属于产品,郑州医疗纠纷律师咨询,对此依产品质量法*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免费医疗纠纷律师咨询,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找医疗纠纷律师咨询,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在侵权责任法中注重对受害人的保护,*43条赋予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患者作为药品、消毒 的药剂、医疗器械的使用者,也可适用上述规则主张权利。所以,需要特别注意,患者一方可以将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同时起诉,还可以增加产品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一,在确定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被告时,应将侵权责任法*43条及*59条结合运用,将43条中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与59条中产品生产者、医疗机构均作为患者一方可选择起诉的被告。*二,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对患者给予更多的选择权和更有效的救济途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医疗机构如果尽到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是较有可能避免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而导致患者受到损害。*三,将涉及产品质量的主体尽量列为被告,会更有利于查明事实,而多被告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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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术前对手术诊治准备工作不足,未做必要的化验和检查,盲目开刀手术;2、手术前对手术区的备皮不严格,造成手术后伤口的化脓感染;3、手术前考虑不充分,未做输血准备工作,造成手术中急需输血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不良后果;4、手术时划错手术部位开错刀;5、手术前麻醉失败;6、手术前未对患者做详细的内科检查,医患纠纷律师咨询qq,未排除手术禁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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